大华银行“电子账户”服务协议

大华银行“电子账户”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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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

乙方: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账户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大华银行“电子账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乙方将遵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和有关权力机构、国家机关、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规定、规则、细则、办法、通知、批复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适用法律”)、本协议以及适用于电子账户的乙方的任何其他条款与条件,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对电子账户的任何操作以及对服务的任何使用应受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要求所约束,甲方不得利用任何操作或服务从事任何违反适用法律的活动。如果本协议内容与适用法律相冲突,无论本协议是否经修订、通知或签署,均应以该等适用法律为准。

  1. 电子账户:指甲方通过乙方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或乙方营业网点向乙方申请开立的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II类及III类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II类及III类账户”)。该电子账户经乙方核准同意后为甲方开立。甲方可通过乙方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自助使用电子账户办理金融业务。甲方仅限在乙方指定渠道开立一个有效的II类电子账户和一个有效的III类电子帐户。

    II类电子账户,即II类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可以提供存款、购买金融产品以及消费支付功能。

    III类电子账户, 即III类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可以提供存款及消费支付功能,但不能用于购买金融产品。根据相关监管要求,III类电子账户的余额不能超过人民币两千元。

  2. 长期不动户:是指在乙方规定的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电子账户开户银行债务的结算账户。

  3. 零余额账户:是指在乙方规定的一定时期内电子账户余额为零的结算账户。

  4. 密码:指乙方用以识别甲方身份与指令要求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以及甲方通过第三方交易或支付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微信或支付宝等)所设置的与本电子账户交易相关联的密码等多个种类的全部或其中任何组合或任何一种(视情形而定)。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要求为准。动态密码是指按照特定规则动态产生并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由乙方向甲方绑定手机号码发送的字符组合。本协议下文中所使用的“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和“电子账户密码”等或类似表述均应根据本定义予以解释。

  5. 绑定手机号码:指甲方在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指定的关联电子账户的且在甲方本人合法控制下的手机号码。绑定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发送的各种动态密码、交易提醒短信等信息。乙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此手机号码向甲方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每个电子账户,仅限一个绑定手机号码。绑定手机号码不可以是虚拟手机号码。

  6. 绑定账户: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个人开立II类及III类账户可以绑定本人Ⅰ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本协议下的绑定账户是指为甲方本人实名制开立且真实、实际控制、合法持有的乙方或他行有效借记卡。为本协议之目的,电子账户只接收从绑定账户转入的资金;为保障资金安全,电子账户只能向绑定账户转出资金。

  7. 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本协议下的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过甲方开立的电子账户享受离柜金融服务的业务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手机客户端和乙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渠道。

  1. 甲方自愿在线或前往乙方开展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申请开立乙方电子账户,在电子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过程中,同意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政策及乙方所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并承诺申请电子账户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电子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出租、赠与或继承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电子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电子账户。

  2. 甲方承诺与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开户时填写的开户资料正确、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未由他人代办或冒充他人申请。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乙方一经发现有权拒绝其申请,对于乙方已经为甲方开立了电子账户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账号、电子账户的密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绑定账户、绑定的手机等个人信息和设备。如上述信息或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甲方应立即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电子账户冻结,在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风险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需保证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该等电子账户登录名、密码、校验码以及身份信息等,亦不使用其他任何人的互联网用户账户、密码及校验码等。乙方亦可能通过应用甲方使用的其他产品或设备识别甲方的指示,甲方应该妥善保管处于甲方或应当处于甲方掌控下的这些产品或设备,对于这些产品或设备遗失所致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有义务确保其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如有变更需要更新的,应按乙方的要求进行操作。

  4. 甲方确认并同意通过与电子账户相应的渠道完成本协议约定的电子账户业务。甲方每次使用电子账户服务均需输入正确的数据。 无论连接网络的线路因何原因中断,对因通讯出错未能完成的交易,以随后成功查询的结果为准。甲方的交易情况,均以乙方计算机记录的数据为准。甲方根据本协议办理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并作为正式记账凭证。乙方所持有的因甲方使用或通过电子账户所产生或形成、处理或生效的任何和全部指令、通讯、操作或交易的记录(明显错误除外),均作为最终的和决定性的记录,并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甲方承认乙方计算机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确认该等数据对于双方而言是最终的证据,除非该等数据存在明显错误

  5. 甲方应保证用于电子账户业务的电子账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使得该等电子账户余额充足。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电子账户存有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余额不足或密码输入错误导致账户被锁定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由此造成 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和责任均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方保证绑定手机号码能够正常接收短信。如因甲方或甲方签约手机号码所属通信运营商原因而造成甲方未能收到乙方发送的短信,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到境外如不开通漫游服务将无法收到短信。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向其发送的任何短信内容不会透露给第三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电子账户信息泄露,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收到的短信动账通知内容与本人知悉的动账情形不符的,有义务于收到该短信动账通知时立即与乙方核实

  7. 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服务应通过乙方认可的渠道办理,而不应通过未经乙方认可的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等方式登录。此外,甲方知晓其不应使用公用或共享、无法自主可控的移动终端或无线网络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同时,甲方应确保其通过手机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其手机已设定了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适当地保护手机以避免被病毒及恶性程序等入侵。

  8. 甲方在使用电子账户服务时应对交易真实性负责,并配合乙方对交易真实合法性的调查工作。

  9. 甲方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甲方使用电子账户和/或拒绝向其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电子账户服务,甲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法律责任,乙方或乙方雇员或其他方因此受损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甲方违反适用法律或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使用电子账户;

    (2)甲方对电子账户存在恶意操作的行为;

    (3)甲方将电子账户服务用于虚假交易;

    (4)甲方利用电子账户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

    (5)甲方将电子账户用于适用法律禁止从事的活动。

  10. 甲方保证通过绑定的同名I类账户而转入电子账户的资金属于合法收入或其他有证据证明的合法来源性质的款项。甲方不得将单位的款项通过绑定的同名I类账户转入其本人的电子账户。

  11. 甲方于此声明:甲方系非美国人。为本款之目的,美国人指根据美国法律有义务向美国国税局(IRS)履行所得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及根据美国1933 年证券法(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ct of 1933)及其之后的任何补充或修订中所定义的美国人中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 (1)美国公民; (2)美国常驻居民; (3)美国绿卡持有者; (4)在1 年内在美国待满31 天或者现在和过去的2 年内总共在美国待过183 天的个人以及(5)美国国税局所定义的其他所得税申报义务人。为避免疑义,出生在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波多黎各、北马里亚纳群岛的自然人视为美国公民。

  12. 甲方于此声明:甲方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13. 甲方于此承诺并保证,,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电子账户的受益人为其本人。

  14. 甲方同意并声明,,甲方已充分知晓须留存足额生活开销作为家庭备用金,供日后生活所需。

  1. 申请与开户

    1. 开户渠道
      甲方可通过乙方渠道(包括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手机客户端或乙方营业网点和乙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渠道),或者通过乙方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渠道转介至乙方渠道,自愿申请开立电子账户,并承诺申请电子账户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开户主体
      甲方年龄需大于等于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应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基于对甲方负责的审慎原则,乙方有权对开户人年龄做出一定的限制,并有权不时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3. 开户流程

      1. II类电子账户开户流程
        甲方通过乙方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完成开户必须的信息录入、绑定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如绑定他行银行卡账户,需通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经乙方审核通过后,生成II类电子账户账号。
        甲方也可亲临乙方营业网点并填写开户申请表后由乙方柜员协助甲方完成开户。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申请开通II类电子账户时,需先开立(如非已持有)甲方的I类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并取得相应的借记卡。开立II类电子账户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或提供绑定银行卡账户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甲方在乙方网点完成开立II类电子账户后,甲方需自助在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完成用户名注册及账户认证以正常使用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手机应用。
        若甲方持有乙方借记卡并在开立电子账户时绑定乙方借记卡时,在确认身份证件信息无更新的前提下,甲方无需再次拍摄身份证件照片,即可通过输入身份证有效期和乙方借记卡密码的方式完成信息验证并完成开立电子账户。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信息与身份认证。乙方根据监管政策或业务开展情况,酌情增减申请II类电子账户所需信息及验证步骤等,以申请时乙方II类电子账户开户实际要求为准。乙方有权依据II类电子账户开户条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开户,且无需给予原因或解释。

      2. III类电子账户开户流程
        已持有乙方II类电子账户的客户,可以在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手机客户端的个人设置功能中自主申请开立III类电子账户,也可亲临乙方营业网点填写开户申请表以完成III类电子账户开户。

  2. 身份认证

    1. 身份认证:为了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有效,针对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等信息进行实名验证。

    2. 身份认证的方式:甲方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需要通过公安局联网核查、他行借记卡认证等认证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3. 密码管理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或乙方营业网点,按提示内容申请交易密码的修改和重置,乙方核实相关信息后进行交易密码的修改和重置。

  4. 绑定手机号码管理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或乙方营业网点,按提示内容申请绑定手机号码的变更,乙方核实相关信息后完成绑定手机号码的变更。遵照监管法规的要求,在变更电子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前,甲方需先将电子账户绑定甲方的I类账户登记的手机号码,无论该绑定的I类账户的开户行是乙方还是其他银行。

  5. 绑定账户管理

    1. 绑定方式:甲方首次申请电子账户,通过乙方或他行借记卡进行身份认证,验证通过后即绑定成功。

    2. 绑定账户数量:甲方仅能设置绑定本人同名借记卡账户。乙方有权对绑定账户数量进行限制和调整,以甲方申请时页面提示为准。

    3. 解除绑定:甲方可通过乙方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手机客户端或乙方营业网点,解除绑定账户。甲方理解、知晓并同意,在解除绑定账户时,其应确保每个电子账户至少保留一个绑定账户。如果甲方希望解除绑定全部绑定账户,则甲方应同时将相应的电子账户销户。

  6. 业务收费
    乙方有权按照适用法律和乙方相关规定对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服务收取相关费用,该等费用可在甲方电子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在收取前述费用前,将按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公告、网站公示、手机短信、媒体公告、宣传材料、对账单、柜台工作人员告知等监管机构要求的任何一种形式。如果甲方不愿接受该收费标准的,可申请销户以终止电子账户服务。若甲方继续使用电子账户并根据本协议享受相关服务,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该收费标准并将其作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本协议条款的一部分。

  7. 资金转入/转出
    乙方接入第三方公司的银行卡代收代付服务及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为甲方提供本人名下本行或他行借记卡的资金转入转出服务。甲方可以在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从绑定账户向电子账户进行资金转入,或通过绑定账户发卡行提供的转账渠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向电子账户进行资金转入,但不允许使用未绑定账户进行资金转入。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银行卡资料为甲方本人持有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信息。但甲方仅能通过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上将电子账户中的资金转出至绑定账户。甲方在资金转出前需确保绑定账户为有效账户,否则资金将无法正常到账,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有权在适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通过乙方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设置电子账户消费、缴费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限额进行调整。

  8. 交易执行
    在下列情形下,乙方有权不执行甲方交易指令:
    (1)乙方有理由怀疑甲方指令的真实性或认为甲方电子账户存在被他人冒用的风险;
    (2)乙方执行甲方指令将违反适用法律;
    (3)甲方发出的指令的格式、内容和权限等不符合本协议或电子账户相关渠道的要求;
    (4)电子账户余额或账户状态不足以完成甲方指令。

  9. 交易进展和通知
    甲方同意,乙方会以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通知、站内信或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的交易进展情况以及提示甲方进行下一步的操作,但乙方不保证甲方能够收到或者及时收到该等通知,且乙方对非其原因造成的该等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甲方应当及时查看该等通知并进行相关操作。因甲方未能及时查看和对交易状态进行修改或确认或未能提交相关申请等原因而导致的任何纠纷或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10. 交易记录
    电子账户不寄送纸质对账单,甲方可通过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等渠道核对交易记录。如甲方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

  11. 身份信息变更
    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申请身份信息变更,乙方核实相关信息后完成身份信息的变更。可变更的身份信息事项以乙方届时发布且适用的业务规则为准。当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不实、陈旧或不完善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中的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与责任。若因适用法律的要求,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时,如甲方不能及时配合提供,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中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2. 账户挂失
    遇特殊情况,甲方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通过个人信息验证后,申请电子账户挂失。在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3. 账户撤销
    甲方可通过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申请撤销电子账户。乙方核实相关信息,确认甲方电子账户余额为零且无在途交易时为甲方完成电子账户撤销。甲方在进行电子账户销户时,即视为取消本协议项下短信服务等交易,关闭短信等渠道交易。当甲方同时持有II类账户及III类电子账户时,甲方不能仅单独撤销II类电子账户而同时保留III类电子账户。

  14. 反洗钱
    乙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对账户或交易进行定期的检查。甲方应配合乙方履行上述义务。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履行有关监管或其他类似职责而延误甲方支付或交易的,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效存续的证明文件,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的电子账户涉及洗钱、诈骗或违反乙方内部合规政策等,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中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终止电子账户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不论直接或间接导致),乙方概不负责。

  15. 单方权利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在必要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在适当时候向甲方发出通知:
    (1)拒绝任何拟进行的交易;
    (2)中止或终止甲方使用电子账户的全部权利或任何特定方面的权利;
    乙方不对甲方因该等行动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即使电子账户的使用或电子账户被任何方因任何原因终止或关闭,甲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将继续有效。

  1.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电子账户系统存储的与服务相关的数据电文是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情况的有效书面证明。

  2. 甲方认可:
    (1)在经乙方渠道(包括网站、手机微信、APP等不时开通的其他渠道等)开立的电子账户下使用密码的行为(包括使用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甲方通过第三方交易或支付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微信或支付宝等)所设置的与本电子账户交易相关联的密码以及指纹或面容ID识别登录等各个种类中的组合或其中任何一种),不论该等交易之相关交易指示是否由甲方本人直接发送至乙方或是经由任何为乙方所接受之第三方并通过其所拥有的为乙方所认可之设施(如电子网络、自助银行设备、POS机等)发送,即视同适用法律规定的甲方签章行为,即构成甲方可靠的电子签名,均表明了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其认可其中的交易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账户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乙方对做出该等指令的人士的身份或权限及任何表面有效指令的真实性不进行实质审查,并且有权认为任何此等指令均为完整、准确、有效且被适当授权的,即使该等指令实践中可能存在任何错误、误解、欺诈、伪造等情形。对所有使用甲方签约账号、电子账户密码和电子账户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等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账户业务的有效凭据,由此所产生的任何及/或所有责任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同意、理解并知晓对于通过不使用密码办理的交易(如适用)可能带来相关风险。甲方愿意承担免除密码验证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同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除外。
    (2)甲方在通过第三方渠道转介至乙方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开立的电子账户下通过第三方账户的身份验证的电子方式即构成甲方可靠的电子签名,甲方同意乙方不再校验在该电子账户下的客户身份,且同意由该第三方传递给乙方的动态电子账户的指令视为甲方下达。甲方同意、理解并知晓对于通过第三方账户的身份验证所进行的交易可能带来相关风险。甲方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同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1. 乙方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和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信息(包括甲方个人信息和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手机号码、姓名、身份证,手机终端的设备型号、操作系统、唯一设备标识符、登陆时网络地址、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手机客户端版本号、网络接入方式等。 乙方对甲方信息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有权在下述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甲方信息:

    (1)、依照适用法律规定提供;

    (2)、应有权机关(包括司法部门、政府部门、行业自律机构等)要求披露;

    (3)、乙方为完善服务,向相关外包服务提供商、专业顾问、乙方分支行、附属机构和关联企业或辅助合作单位披露;

    (4)、乙方聘请的为执行乙方对外发包之服务或运作功能,或因与此有关之原因而被乙方聘请的任何人士或机构,无论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5)、在任何法律调解、仲裁、诉讼及其他争议解决中,乙方作为涉及争议的主体一方或应甲方要求,并且甲方信息可能是该争议所涉及的问题;

    (6)、乙方的潜在或实际受让人或乙方对客户享有的相关权利的受让人,或乙方所有或任何部分资产或业务的受让人,或其权利与客户相关的其他人士;

    (7)、根据业务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向乙方提供与乙方经营业务有关的管理、电信、计算机、付款、证券结算或任何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代表人或服务提供者,或乙方的审计人员或适用法律顾问;

    (8)、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应任何司法管辖地的任何法律、裁判的要求而进行的披露;和/或

    (9)、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应任何司法管辖地的银行监管或监督机关的要求而进行的披露。

  2. 对上述未尽事宜,乙方将严格按照《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隐私政策》的相关条款及乙方制定的其他适用于电子账户服务的信息处理规则的约定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

  3. 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息用于营销乙方产品(包括自营和代销)或服务之目的,包括通过邮寄、快递、专人送达、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直接联系甲方和/或向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和介绍。乙方将按照适用法律及乙方关于客户信息保护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隐私政策》),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做好严格保密工作。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将该等信息用于营销目的,甲方可以通过贵宾专线(4001666388)联系乙方明确表示拒绝该等用途的授权或同意。乙方在接收到甲方明确的拒绝指示后,将不会再将该等信息用于直接联系甲方和/或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推广和介绍,并且此项拒绝不会对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造成不利影响。

  1. 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时,如非乙方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甲方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乙方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在甲方处理时对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鉴于目前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和措施在其本身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的同时,也在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因此,甲方使用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将存在一定的风险,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电子账户和密码被他人盗用、冒用、侵入、或有其他任何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发生,或不法分子盗用甲方的银行卡等。这些风险均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除非可证明乙方对损失的形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就本协议向甲方承担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如有)的上限额度为不超过向甲方收取的当次服务费的总额。

  2. 乙方通过指定的客户服务号码向甲方提供与电子账户相关的电话服务和短信服务。甲方可通过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手机客户端或乙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官方网站、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或合作第三方等渠道转介至乙方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手机客户端申请开立电子账户。乙方仅通过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向甲方提供电子账户的服务,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通过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使用电子账户服务,如因甲方相信任何非来源于乙方的欺诈电话、短信或虚假网站等而将电子账户信息泄露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传染病疫情、政府行为、禁令、供电中断或不足、通讯或网络故障、黑客攻击等情况)或其他超出乙方控制范围的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履约的或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 若发生乙方对于合法有效的甲方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甲方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乙方/电子账户系统错误而造成的甲方直接财产损失,乙方应按适用的规则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乙方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 乙方在发现甲方电子账户可能存在异常交易,或可能存在违反适用法律或本协议约定情况时,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或终止该电子账户的使用,并拒绝甲方使用本协议约定中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或功能。

  6. 甲方同意:乙方因适用法律规定变化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或依据适用法律、监管规定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履行本协议。因该种原因致协议终止或变更使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乙方免除责任。

  7. 因甲方填写的绑定手机号码不正确或者手机号码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告知乙方,致使第三人受到影响或提出异议,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8. 因甲方提供他人银行卡资料或虚假信息或甲方提供的银行卡被挂失,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因支付清算机构或发卡银行原因导致扣款错误或延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9. 甲方通过电子账户进行的任何涉及风险的投资的任何决定,均系根据甲方本身的独立投资评估而做出的,并不依赖乙方给予的意见、建议或信息。甲方同意,即使该等投资是参考乙方给予的意见、建议或信息而进行的,其因上述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甲方将自行承担,并且不会要求乙方负责。甲方了解,作任何投资前应当寻求独立的专业咨询意见,并且就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项而言,乙方并非专业的独立顾问。

  10.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无论本协议其他任何条款有任何约定,乙方均有权但无义务根据其自主决定依赖或按照乙方基于自主判断相信是来自于甲方的任何通讯、要求或指示(无论书面还是口头,无论是否亲自或通过电话或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传递,无论是否为真实或是否取得甲方的同意或授权,亦无论是否为甲方本人直接发送或是经由任何为乙方所接受之第三方发送)行动。乙方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对甲方具有约束力,乙方不对甲方因该等行动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无义务核实自称为甲方或代表持卡人的任何通讯。

  11. 乙方有权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的电子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或扣划。

  12. 若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和移动支付等功能)或者通过含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内的任何实体和/或非实体交易平台使用或者通过电子账户进行交易,由于该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上述增值服务和/或交易产生瑕疵或者造成任何损失的,或甲方与该第三方产生的任何其他争议或发生的任何其他纠纷,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乙方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若含有连接到其他第三方网站的链接,乙方应自行查阅和了解该等第三方网站的隐私保护规则和措施,乙方不对因该等第三方网站的任何行为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 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业务或根据发展需要可对本协议及电子账户使用规则进行单方变更,可通过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如网站、手机微信、短信等)提前通知或公告。如甲方在乙方通知或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电子账户,视为甲方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如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一内容,可终止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电子账户服务。

  2. 乙方通过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发布电子账户服务相应通知内容的,自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涉及本协议修改的,自发布之日起本协议自动修改。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 甲方承诺不存在并保证不发生以下情形;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如存在下列情形,乙方应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任何行动:

    (1)甲方发起、参与或实施与欺诈、洗钱、恐怖融资、贿赂、腐败或逃税(以下称“金融犯罪”)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交易;或

    (2)甲方是或成为相关连接点适用的监管部门或机构执行或管理的任何制裁、冻结、反恐怖主义或其他相关或类似计划名单所列的个人或机构,或者甲方与或成为与该个人或机构相关联,或者甲方的任何资产与或成为与该个人或机构相关联(以下称“制裁合规”);或

    (3)甲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管辖权的法域颁布、施行或实施的经济制裁法律规定中所列明的禁止性要求,包括禁止性协助,或者出口管制相关规定。

  2. 若乙方有金融犯罪、制裁合规、出口管制或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等合规制度方面的顾虑,乙方有权完全依其自主决定且无需通知甲方:

    (1)关闭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所有账户并终止所有服务;

    (2)延迟、阻止或拒绝做出或结算任何支付、处理指示或服务申请或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 和/或

    (3)制作报告并采取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提供进一步相关信息、要求甲方停止违反制裁的行为、要求甲方对特定事项作出承诺等),甲方应及时配合完成。

  1.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乙方在适用法律下之权利的情况下,乙方有权采取事后通知甲方的方式将电子账户中的任何余额用于抵消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而无论其是否到期、付款地为何处,亦无论是否需要通过乙方其他分行行事或债务的币种是否相同(乙方可将任何货币按乙方届时有效的汇率兑换成另外一种货币)。

  2. 乙方保留对于甲方于本协议项下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处置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停止、终止、取消、撤销、冻结电子账户,强制性关闭电子账户等。

  3. 甲方应对乙方因下列情形所产生、承担或遭受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损失、损害、行动、要求、诉讼程序、成本及费用进行全额补偿,该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对任何电子账户的使用或滥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电子账户交易相关的且无论授权是否已经取得或作出;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三)在本协议下乙方的权利的行使及保护,以及向甲方寻求救济;和/或

    (四)电子账户中可动用的资金不足以满足本协议下任何电子账户交易或其他债务结算的任一需求。

  4. 乙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认为乙方放弃或在任何方面影响乙方此后严格按照本协议行事的权利。

  5. 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承继者具有约束力。即使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对甲方将继续具有约束力:

    (一)乙方名称或组织机构有任何改变;和/或

    (二)乙方被其他实体并入或与其他实体合并,合并后的实体将立刻取代乙方之地位,并且本协议将对甲方和该等合并后的实体之间的关系继续有效。

  6.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通过担保或其他方式,将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以任何方式转让、转移或质押给第三方。无须甲方事先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任何权利/义务。

  7. 若在任何时候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依照任何司法管辖地之适用法律在任何方面成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或该等条款在其他司法管辖地适用法律下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均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

  8. 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进行解释。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按照其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9. 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的规则办理。

  10. 如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申请开立电子账户,则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通过乙方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申请开立电子账户,则本协议自甲方在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申请时点击同意或确认起生效。

  11. 甲方可按本协议约定提出电子账户销户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电子账户销户后本协议终止。甲方违反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2.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所有乙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用户服务规则、甲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乙方大华银行尊享财富平台手机客户端上显示的有关交易操作的说明及乙方发送给甲方的信息(包括向甲方绑定手机号码发送的信息)及乙方不时发布的其他明示属于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合同或协议。

    在甲方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甲方确认其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特别是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六条“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的条款内容),同意遵守适用法律特别包括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乙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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